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75号
赵春美: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与被告南京明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明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春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519,560.96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3年3月26日的罚息61,078.76元,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借版)》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后续还款5005元按先息后本顺序扣除);二、被告南京明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春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86元,由南京明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春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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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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