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310号
南京茉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雨晨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劳动报酬8513元,并补齐应双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8200元,合计1671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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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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