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7539号
王惠荣:
本院受理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惠荣签订的编号为R-4080705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二、被告王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92,410.87元、融资费用54.54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融资本金92,410.87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35%计算;违约金以当日融资本金、融资费用及当日未付融资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65%计算。自2018年5月2日起,前述利息、违约金之和应以92,410.8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为限)。三、驳回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1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301元,由被告王惠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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