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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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小兵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赵小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款项28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四倍LPR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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