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453号
江传才:
本院受理原告尹常友诉你及江桂华、江传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审理终结。尹常友对判决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尹常友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3)苏0105民初1345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请;2、判令江桂华、江传华、江传才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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