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5091号
蔡绍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5711182419):
本院受理原告赵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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