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印华与被告王和林、南京盛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清泽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5183号
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清泽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印华与被告王和林、南京盛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清泽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5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印华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减去已支付的20,000元);二、被告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南京清泽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4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67元,由被告王和林、海格斯公司、清泽田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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