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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建河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锦尚泓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桂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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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071号

北京锦尚泓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建河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桂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你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7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锦尚泓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建河硅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确认被告江苏金桂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锦尚泓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103,2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西建河硅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三号楼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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