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105号
王剑(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7801042018):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0元,以及截至2021年12月27日所欠利息32,784.35元,合计为532,784.3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5,983.53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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