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452号
南京奥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苏涛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17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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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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