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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苏涛与被告南京奥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3-17452)
发布日期: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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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452号  

南京奥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苏涛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17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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