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859号
居鹏: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宁诉被告居鹏定金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居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海宁返还定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居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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