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382号
吴莲莲、华忠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7月1日一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费6442元及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照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三计算,其中805.32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结清物业费之日止;其中805.32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结清物业费之日止;其中805.32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结清物业费之日止;其中805.32元的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结清物业费之日止;其中805.32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结清物业费之日止;其中805.32元的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结清物业费之日止;其中805.32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至被告实际结清物业费之日止;其中805.32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结清物业费之日止);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7月1日一2021年6月30日的公摊电费144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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