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83号
王强强:
本院受理原告阿罗月美诉被告王强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阿罗月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798.64元(自2023年02月17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正式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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