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216号
戴恩: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戴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10月26日的欠款总额9994.55元,其中本金9241.61元、利息134.75元、罚息591.52元、复利26.67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自信卡(自信一贷)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计算)及律师费2000元;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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