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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5民初18369号原告张哲诉被告南京德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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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0105民初18369 

南京德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哲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未使用租金13397.2元,履约保证金1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残值损失37701元,经营损失71038.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杨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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