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369号
南京德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哲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未使用租金13397.2元,履约保证金1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残值损失37701元,经营损失71038.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8杨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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