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908号
戴运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维寿诉被告戴运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刘维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12日签署的《建筑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2、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钢管租金3141978.74元、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欠付租金额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为3159687.07元)及占用期间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为1046516.58元,其余自2023年4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其中,85157.4米按每日每米0.008元的标准计算;84630米按每日每米0.01元的标准计算)。3、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扣件租金757511.19元、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欠付租金额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为862426.89元),以及占用期间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为172562.29元,其余自2023年4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以63767只为基数,按每日每只0.004元的标准计算)。4、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钢管169787.4米,返还不能的情况下,按15元/米的标准返还钢管价值。5、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扣件63767只,返还不能的情况下,按6元/只的标准返还扣件价值。6、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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