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024号
马微:
本院受理原告贺文娟与被告马微、蔡志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南京米特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10259.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共计11009.13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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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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