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306号
骆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骆彩云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发放给被告的辅导期奖金及相关奖励等共计215,169.54元;并以215,169.5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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