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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徐志华、朱建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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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6703号

徐志华、朱建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3日的商业性贷款本金391,452.7元、利息10,007.95元、罚息426.47元、复利159.44元及自2021年12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徐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21年12月17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180,514.05元、利息3847.8元、罚息330元及自2021年12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徐志华、朱建群名下坐落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5号2幢1单元902室不动产(不动产证书号:白转字第386426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徐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02元,由被告徐志华、朱建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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