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382号
南京市建邺区十汇百货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陆伟峰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即立即销毁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产品(包括其他近似商品),删除线上店铺内侵权产品的全部信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十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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