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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陆伟峰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十汇百货经营部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39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382号

南京市建邺区十汇百货经营部:

本院受理原告陆伟峰诉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即立即销毁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产品(包括其他近似商品),删除线上店铺内侵权产品的全部信息。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十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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