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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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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6581号

张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五矿物业服务(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785.08元;公摊水电费717.27元;违约金515.52元,共计2017.87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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