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652号
周冬兰:
本院受理原告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周冬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冬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6,384.68元。驳回原告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387.5元、被告周冬兰负担38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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