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926号
重庆宏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旅游服务款66122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清偿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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