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2638号
孙娥:
本院受理原告刘英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刘英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18年10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花费的律师费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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