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山东省阳信凯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泰鸿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誉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裕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390号
滨州泰鸿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誉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裕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阳信凯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山东省阳信凯瑞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本息共计507806.94元 (其中本金500000元,利息7806.94元),并以票面金额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至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七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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