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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高晴与被告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朱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3
浏览次数:29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1004号

南京新吉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朱斌:

本院受理原告高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高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路费、住宿费、邮费实际损失共计283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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