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972号
帕丽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李世杰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8110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110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一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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