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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李世杰食品商行与被告帕丽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25
浏览次数:29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972号

帕丽娅: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李世杰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8110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110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一倍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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