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156号
何义鹏: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堡驷技术服务中心诉你(们) 、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上海堡驷技术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购票款1070000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何义鹏对被告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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