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 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关东、瞿祝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乾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伟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华茂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81号
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夏关东,瞿祝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乾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伟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华茂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5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2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25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关东,瞿祝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乾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伟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华茂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鑫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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