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023号
汪华(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8301221010):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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