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085号
南京溁晟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桂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怀华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李怀华与被告南京溁晟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南京溁晟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怀华退还保证金13912元、物业费13716元、租金83472元,合计111100元。三、被告南京溁晟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怀华支付律师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被告南京溁晟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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