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361号
王曼琦:
本院受理原告成於思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成於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成於思与被告王曼琦的投资关系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王曼琦向原告成於思返还投资款162600元及利息损失(以162600元为计算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质付清之日止,利率标准为LPR);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曼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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