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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凯与被告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13
浏览次数:1,30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268号

南京九鼎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凯诉你(们)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吴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项合计 389956.55 元(789684.08*65%-50000-73338),退还原告押金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399956.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三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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