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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正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1,41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735号

韩正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正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青岛融创嘉业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世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德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齐鲁智慧(山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连带支付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青岛融创嘉业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世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德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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