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119号
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士林诉你、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7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士林借款本金149,999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胜利、谢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士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6元,由原告王士林负担1350元,由被告南京盛世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5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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