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041号
李华飞、金宁、南京青源壹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韩复兴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华飞、金宁、周海,第三人南京青源壹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韩复兴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第三人赔偿损失6,326,630.16元。(损失计算方式为案涉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第三人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2,000.00元 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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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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