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707号
上海羽玥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宸泽冷暖设备(南京)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宸泽冷暖设备(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价款和材料款共82659.44元和利息(利息以82659.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68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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