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000号
张文新:
本院受理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文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文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5月12日的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至2022年5月12日的利息138,353.95元、罚息及复利9928.72元;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张文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750元。三、原告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张文新名下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海棠路6666号中建长清湖小区33号楼1-1604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43元,由被告张文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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