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967号
李德纯(身份证号码320921195303124616)、
李建峰(身份证号码320922197910108330)、
王朋浩(身份证号码320722199007106951)、
吴君(身份证号码320111197611193210)、
吴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505070010):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五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五人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德纯补缴出资10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王朋浩、吴君、吴江、李建峰对李德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2日下午14:20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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