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5民初11286号
德商优尼博览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豫立展览有限公司、朱勇斌、于创民:
本院受理原告何发平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用共计8191.63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护理费21600元、营养费9000元、误工费99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1700元、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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