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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鸿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2
浏览次数:34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1340号

郭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鸿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餐费998元以及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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