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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广明诉被告潘波、张有华、骆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6
浏览次数:1,43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581号

潘波、张有华:

本院受理(2022)苏0105民初9581号原告张广明诉你们与被告骆晶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登记在骆晶名下车牌号码为苏A1M36Q的奔驰小轿车为潘波、张有华所有;2、本案全部诉讼费 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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