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1016号
张晓云、张再松: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永清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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