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738号
赵远、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开发区鸿鹄日化经营部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远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1,4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000元(以111,42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涛对被告赵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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