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007号
莫宝玲:
本院受理原告耿芸与被告莫宝玲、姚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耿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姚鹏向被告莫宝玲转账500万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莫宝玲向原告返还 50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自 2021年6 月3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LPR)计算,至起诉时(2022年5月 10日)暂计 18034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请求合计 518034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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