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699号
北京中证广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证广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刘俊虎:
本院受理原告陈易诉被告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归还原告教育培训费6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LPR的1.5倍计算);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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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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