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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被告张所海、张建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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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2978号

张所海、张建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张所海、张建毅共同偿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2775031.25元,计至2022年2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4230.61元,以及自2022年2月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日按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张建毅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38470元;3、判令对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二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1号17幢1单元102室不动产协议这家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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