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402号
南京画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廖飞:
本院受理原告韩珍艺、韩毅飞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韩珍艺、韩毅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8万元,分红3万元,本金一年增值9000元,共计219,000元;2、诉讼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由被告承担(具体以实际产生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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