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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31
浏览次数:1,55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3040号

张帆: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贷款还清时止的手续费、违约金、利息;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11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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