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946号
张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唯秀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顾问引进费27,319.46元及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23日为3,319.4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和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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